洗煤用無水氯化鋅的檢驗規則
- 發布時間:2021/03/25
洗煤用無水氯化鋅的檢驗規則
- 發布時間:03-25
詳情
洗煤用無水氯化鋅由生產廠質量監督檢驗部門按照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檢驗,生產廠應確保交付的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每批產品出廠應附有質量證明書,包括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型號、等級、批號、毛重、生產日期、產品質量符合本標準的證明書和本標準編號。用戶有權按照本標準的規定對收到的無水氯化鋅進行檢驗。在收到貨物之日起10天內檢查氯化鋅產品的質量。每批氯化鋅不得超過5T。固體氯化鋅的取樣,取樣單位應按GB 6678第6.6條的規定確定。取樣時,取上層約5cm厚的樣品,從包裝單元中心垂直刺入取樣器至材料層深度的3/4處取樣。樣品混勻后,用置換鏟法將其減至不少于500g,無水氯化鋅溶液的取樣應按GB 6680第2.1條的規定進行,取樣量不少于500g,所收集的樣品用兩個干凈、干燥的試劑瓶中裝有磨塞并密封。試劑瓶上應當貼標簽,標明生產廠家名稱、產品名稱、品種、等級、批號、取樣日期和取樣器名稱。一瓶供檢查,另一瓶供參考。儲存期為3個月。如果其中一項檢驗結果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則應從包裝單位數量的兩倍中抽取樣品進行驗證。即使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要求,也不能對整批產品進行檢驗。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有不同意見的,可以按照《國家產品質量檢驗鑒定暫行辦法》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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